8.2 充填段高划分原则
8.2.1 充填段划分应根据井筒深度、地层条件、井壁结构形式和充填工艺确定。
8.2.2 井筒的下列充填段应采用水泥浆等胶结材料充填:
1 井筒底向上50m的第一段高;
2 马头门底以下15m到马头门顶以上50m;
3 基岩段与表土段交界面上下各15m;
4 断层构造带段;
5 采用有外钢板的复合井壁段。
8.2.3 采用水泥浆等胶结性材料充填时,充填段高不得小于30m,宜选择在不透水地层。
8.2.4 采用碎石等非胶结性材料充填时,每一次充填段高不得超过100m。
8.2.5 井筒顶部3m~5m宜采用混凝土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