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推进我省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坚持“立足实际、规划先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拉动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要内容,科学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目标任务。各地要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自2016年7月1日起,全省设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地下轨道交通、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西宁市、海东市要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县级城市要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型城镇化规划“撤县建市”等具备条件的城镇要适时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马路拉链”问题得到改善,主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架空线,城镇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三)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要求,统筹考虑城镇发展远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廓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四)明确项目建设安排。各地要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填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五年期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及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等。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
(五)认真执行设计规范。严格落实《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建设标准。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行车和行人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
(六)强化建设过程监管。严格履行法定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竣工备案验收手续,及时报送工程档案,设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管理
(七)明确入廊要求。各地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八)落实管护责任。各地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建设运营单位要研究建立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九)完善入廊收费。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运营实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四、保障措施
(十)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省级金融部门要综合运用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二)加大政府投入。省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支持。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三)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地区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提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安排方案,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能源局等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以及中央驻青企业、省属企业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地入廊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