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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  :第九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  第十一条 【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 ,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 第十四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 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第十七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   第四!章  整理、利用】与供:应 :  第十八》条 :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进行前期开发】工作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设置—围,墙、栅栏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等措施保护储备【土,地防止发生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采取—以下措?施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 》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四)【其他管理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增—加,土地收储成本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未经收?储的经营性用地不】得供应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储备?土地应当《净地:交,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需要调整》资金:项目收支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获!。得的其?他社:会融资?;,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第,三十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墙】、栅栏、标》。。识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