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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  】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 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  第?十七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  : 第四章《  整理、利用【与供:。应  ?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进行前期》开发工作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设置围墙、栅!栏,。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等】措施保护储备土地防!止发生?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采取以下措施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  《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 (四)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 , 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增加土地收【储成本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未】经收:储的经营性用地不】。得供应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土地应当净地—交,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需要调整资【金项目收支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获得】的其他社会融—资;:  :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第三十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墙、?栅栏:、标识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