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 第六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
? 第九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 ,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 ,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
,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第十七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
?。 ,第四章 》整理、利用与供【应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进行前期开发工作
!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设置围墙【、栅栏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等措《施保护储备土地防】。止发生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采取以下措施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
?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 (四)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 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增!加土地收储成本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未经收?储的经营性用—地不得供应
【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 , 储备土地》。应,当净地交付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需要调整资【金项:目收:支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
: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获得的其—他,社会:融资;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第,。三,十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第三十一条— ,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墙、栅】栏、标识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