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 ,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 ,第九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 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 ,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 第十四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 :。第十七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
第四章 ! ,整,理、利用与供—应
第十八条 !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进行前期【开发工?作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设置围墙、】栅栏: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等?措施保护储备土地】防,止发生?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采取以下措】施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
—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四)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第二十三条 【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 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增加《土地收储成本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未经收储的》经营性用《。地,不得供应《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土地应】当净地交付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需要调整资!金项:目收支?。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
?。 ,。(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获得:的其他?。社会融?。。。。资;
?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 (五)》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第】三十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墙】。。、栅栏、《。标识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