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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  (三)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进》行核: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与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特?许运营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运营】服务费 《  第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按特!许运:营,协,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后的—水量、水质情况出具!准用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运:营,服务费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污?水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 , 市环保《部门每月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出水水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