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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 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  (三)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进行核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与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 , 第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特—许运营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运营《。服务费   第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按特许运营—协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后的水》量、水质情况出【。具准:用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运营】服务:费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污水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市环保!部门每月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出水水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