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 (三)《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进行核准
】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与,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特许运?营,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运营—服务费?
第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按特许运《营协: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后的:水量、水质》情,况出具?准用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运营服务费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污】水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 ,市环保部门每—月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出水水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