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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三)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进行核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与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 第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特许运—营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运营服务》费  ?。 第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按特许运营协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后的水量、水质情!况出具准用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运营服务》费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污水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 【。。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市【环保部门《每月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出水水?。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