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于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 ,
(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 》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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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
?。 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 【
第六条 】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
: ,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
】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
! 第十七条— 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停车管理《系统和无障》碍停车设施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
—
第三章!。 , ,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
【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 第二十条 开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
,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四)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出租等方式经】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电子收费【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转环境整洁其!日常环?境卫:生,工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停车场内—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 (?二)按照规定—设,置、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标线;
》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六)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停车
》 :第二:十,八条 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
】
第四章—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
, (三)方便市】民停车?;,
(四—)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扫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
,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一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
?第三十二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
《。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
》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并,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
第三十七【条 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可以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
?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
第《三十八条 》 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
(二》)明知?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
(四)开办】经营性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百元:罚款
(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 !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 【
(三》)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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