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于!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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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 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
第》六条 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
?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 ,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
》 , 第十七条 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停!车管理系统和无障碍!停车设施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
—。 ?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二十】条 开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四)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出租等方》式,经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电子收!费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转环境整洁】其日常环境卫生【工,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停车场?内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设置】、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标线《;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
(四)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五)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停车
! 第二十八条 【。 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 》
第》。四章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 ?。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
(三)方便市!。。民停车;
】(四:)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扫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
—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 】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并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 第三十《七条 ? 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可以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
《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 第三十八条 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
!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 (二)明》知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 (四)《开办经营性》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百元罚款
【 (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第七章 !附则 ?。 :
, , 第四十七》。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
】 (三)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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