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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于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  :。 ,  :    2》01:7年7?月2:6日 <!》--EndFra】gment》-->?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    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    第六—条  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第十五条 !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 ,  :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   —  第十七条—  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停!车管理系统和无障】碍停车设施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和方便《残疾人?代步车?停放      】   ?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二十:条  ?。开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四)?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出》租等方式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电子收费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转环境【。整洁其日常环境卫】生工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停车—。场内: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设置、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标线;  】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停车 ?   第《二十八条 》 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        】第四章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 《   ?第二十九条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    (三)方便!市民停车;》    《(四)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扫,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 ,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     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     第五章 !。 非机动《车停放  》     第三【十,四条 ?。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并》。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 第三十七条  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可以—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   》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三【十八:条  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     】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   (四)开办】经营性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百元罚款 !   (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   》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 第七章 》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 】   (三》),。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   第《。四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En?dFra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