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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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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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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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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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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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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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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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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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八条?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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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
—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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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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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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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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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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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第三》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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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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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