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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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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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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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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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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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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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 第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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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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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 第二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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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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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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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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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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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