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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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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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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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第六条 —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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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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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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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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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
: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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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八条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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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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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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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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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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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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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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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