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 ,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    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 ,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     第七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 ,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三十八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