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 第》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八条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十九条》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 第二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 : 第三十三条 】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