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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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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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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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 :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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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七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 第十八条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第二十条 【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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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第—一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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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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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