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第,。六条 《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 第九条 —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 ,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七】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 第十八条 —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 第?。一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