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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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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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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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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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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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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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
,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七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 ,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第二十条 !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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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第二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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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
? 第三十三—条 :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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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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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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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