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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第六条  !。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第八条  】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九】条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 ,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