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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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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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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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第八条 】。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第九条 】 ,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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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第十二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八条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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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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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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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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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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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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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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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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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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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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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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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