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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条  》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    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      【  第六条 —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    》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给予!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 乡镇企业迁入【工业小区退》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新址所需【用地保?留原土地供地—方式    本【镇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进,镇务工?经商的?其新建?房屋标准内的—用地可以拨用  !   ?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由土地所《有者依法决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  :   第十三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下列规?定协商确《定,    《(一)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与所【占用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  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七条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处】理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八条 【  土地所有—。者不得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    (二)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拨用《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一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     第二】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第—二,十七条  》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五!章 土?地收:益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试点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根据】试,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基!准地:价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准地《价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相?一致: ,    》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照,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取得《的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   第三十三条 !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土【地增:值收益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  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全部返还试点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并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   ?  :第三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 ,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