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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  第六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  ?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 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应】当实行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土?地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组织】抽检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及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出让!结,果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   第十条【。 拟出让地块—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一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 《   第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净地”?主,体具体工作》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 【  第十三条 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内容告知规划】、住建、《房产、?。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单宗》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开发建设 —   第十八条 严!格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 》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结果应实】时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监测阶段【。将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规划统筹、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为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在未处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与出让活【动有:关的保密事项、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竞买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安排《或者委?托其:从事有关中介—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非国家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违反规定颁【发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 《  (六)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