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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  第六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 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应当实行【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土!地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组织抽?检,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及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出让结《果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  第十条 拟出】让地块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   第十一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   第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净】地”主体具体工【作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   —第十三条 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内容告知】。规划、住建、—房产:、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单宗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开发建设 【。。   第十八条 !严格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 第: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结?果应实时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监《测阶:段,。将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规《划统筹、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为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在未处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 ,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与出让》活动:有关的保密事项、】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竞》买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安排或者委托!其从事有关》中介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非国家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违反规定颁—发,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 !   (六)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