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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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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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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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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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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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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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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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应当实行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土地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组织抽】检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及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出让结果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拟出让【地块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一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
!第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净地”主—体具体工作》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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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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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
》。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 ,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内—。容告知规划、住建】、房产、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 单宗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开发《建,设
《 第?十八条 严格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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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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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结果应实时!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监测阶?段将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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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规划统筹《、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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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为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在未处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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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与出让活动有关】的保密事项、—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竞买—。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安!排或者?委托其从事》有关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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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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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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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违反规—定颁发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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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