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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 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应当实行集体研【究,综合确?定土地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前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组织抽《检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及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出让结果!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  第十条》 拟出让地块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  第十《一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 ?   第十二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净》地”:主体:具体工作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   第十三】条 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 — , 第十四条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内容告?知规划、住建、房产!。、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单宗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开发建设 —   第十八条】 严:格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 : :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结果应【实时: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监测】阶段将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规划统筹》、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为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在未处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与出让活》。动有关的《保密事项、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竞买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安排或者】委托其从事有关中介!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一)非国家!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四)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违:反规定颁发》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 :   (六—)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