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兽医卫生检验
7.0.1 为保证肉品的卫生安全,屠宰前应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的禽体才能进行屠宰。屠宰过程中需要对禽体及内脏等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作为成品出厂。兽医卫生检验规程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进行。
7.0.3 为满足兽医检验的要求而制定本条文。
7.0.6 为保证检验过程中不产生交叉污染而制定本条文。
7.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对其企业的生产用水,生产加工的原料、半成品和是否合格作出细菌理化的法定检验及病源的实验室诊断等,为履行其职责和任务,化验室的建筑面积必须按其工作场所的需要而定。
7.0.9~7.0.13 为保证肉品的卫生安全,对工器具的材料、使用、清洗和消毒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