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19-2017 建标库

10.3  通风与空调

10.3.1  空气调节系统,严禁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0.3.2  分割车间、包装间和副产品加工间内的温度,应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要求,其冬季、夏季室内空调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2℃,夏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冬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0%。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不宜大于0.3m/s。

10.3.3  分割车间、包装间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40m3/h。新风应根据车间内空气参数的需求进行处理,并宜采用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

10.3.4  分割车间和包装间的空调和通风系统,宜保持本车间相对于相邻的房间及室外处于正压状态。

10.3.5  速冻装置间、室内制冷工艺调节站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当制冷系统采用氨制冷剂时,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型风机。

10.3.6  封闭式挂禽区、烫毛间、掏膛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0次/h,送风量宜按排风量的70%计算。

10.3.7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的送风道宜设置清扫口。当采用纤维织物风道时,应满足防霉的要求。

10.3.8  屠宰间、分割间、包装间宜采取防止风口产生或滴落冷凝水的措施。

10.3.9  车间内通风系统的送风口和排风口宜设置耐腐蚀材料制作的过滤网。

10.3.10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非清洁作业区域流向清洁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