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兽医卫生检验
7.0.1 兽医卫生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7.0.3 在屠宰车间内应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室,在屠宰车间或厂区内设置官方兽医室。
7.0.4 检验人员应同时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7.0.5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应输送至指定场所。
7.0.6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
7.0.7 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所使用的工具,应存放于易于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
7.0.8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
7.0.9 化验室应设置理化和微生物等常规检测的工作间,并应设置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室。
7.0.10 凡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包括刀柄)、容器、包装、用具等,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7.0.11 所有与胴体和内脏接触的钩、盘在重新使用前必须经过清洗或消毒。
7.0.12 在放血间的放血工位附近,副产品各加工间、分割加工间、包装间内等使用刀具的工位附近,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刀具消毒器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不锈钢材料制作。
7.0.13 车间内各设备、操作台面、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