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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