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