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