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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