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