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
, 第七条 水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
第十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
! 第十二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改变】工程标准《、,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 第十五条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 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