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 ,(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
第七】条 水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
】 第十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
, 第十《二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改,变工程标准》、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 第十五条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 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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