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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  》 ,第七条 水》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   第十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改变工程【标准、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 ,第十五条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 ,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