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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 (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   第七条!。 水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   第】十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改变工程标准、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 ,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 第十五条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 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