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第六条》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七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 第八条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 ,第九: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 第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 ?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港口岸线使】用人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深《水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 ,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 :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及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港口《经营人应当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备,案;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规定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
】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 第二十七条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港口规费—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规费—
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 第二十—九,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进出—港船舶货物载运【。情,况、进出《港时:间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
— , 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危,险货:物;
》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
【 (二)倾倒—泥土、砂石;
】。 (三)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报经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港口!特种和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港口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 ?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 第三十八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情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二【)违法实施港口【。管理行政许可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附 】。 则
— : 第:。四十七条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