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 ,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第六条 —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 第八条《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 第九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 第十一条 】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 , 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七条 ?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 第:十,九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 ,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港口岸线使—用人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深:水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港口】经营
《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 ?。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 :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 , ,。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及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 ,。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备案?;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规定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
【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 第二十六条 【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港口规费—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规费】。
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进出港船舶》货物载运《情况、进出港—时间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
》 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危险货!物,;
:。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二条 —。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 (三)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报经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
: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 从事港口特】。种,和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港口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 第三》十八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情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 (二)违【法实施港口管理【行政许?可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 附 《 则
【 第四?十七条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