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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条,例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六条?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七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  : ,第,九条 ?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   ?第十三?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   第十六条 】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港口岸线】使用人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深水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港口经—营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   】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及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备案;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规定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 》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   第二十七条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港口规费【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规费 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进出港船舶【货物载运情况、进】出港时间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 —   ? 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危险》货,物; ?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    (三—),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报经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 ,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港口!特种和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六条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港口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    第三十八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情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二)违!法实施港口管理行】。政许可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附   】 则    — 第四十七条—。。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