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安徽省港口条—例,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 ,。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第》六条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   第八条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第十条 】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   第十一条【 ,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二条 !。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港口岸线—使用人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深水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港口【。经营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及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   ?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备案《;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 , ,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规定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   第二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港口规费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规费 第五【章 : 港:口,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 第二十《九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    第三十条 !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进出港船—舶货物载运》情,况、进出港时—。间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     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危险货物;    !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  :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二条 《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   《。  (二)》倾倒泥土《、砂石;《。     (三)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报经?。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四条 《 港口经营人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    《从事港口特种和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港口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 第三十八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情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   ?(二)违《法实施港《口管理行《政,许可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