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 :第六条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 , ,。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第十条 》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第十二?条 :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港口岸线使用人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深水岸线《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港口经营
】。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
》。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 ,。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及!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港口经《。营,。人应当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备案;》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规!。。定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 ,。 , 第二《。十六条 《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为超!重集装?箱提供装《船服务
《 第二—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港》口规费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规费
第五章! 港?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进出?港船舶货物载—运情:况、进出港》时间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
】 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危险货物《;
: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 (三)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报经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
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 港口经营》人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港口特种和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港口经《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港口?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 , 第三十《八条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信用情况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由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 (二)违法实!施港口管理行政许】。可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七条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