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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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 ,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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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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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
—第三章 基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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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保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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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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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级、丙级、!丁级的测绘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测绘单位并》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实行—。测,绘质量?监理
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行业?信用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法行为等情—况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项【目验收制度》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以及测《绘成:。。果使:用人有权就测—绘成果质量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并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异【地备份存放制度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保障《。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除前:款规定之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鼓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保密和!。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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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测绘—。、新闻出版、教【育、民政、工—商,、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地图、?地图产品和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编!制地图应当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第二十八条 !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或者专题地图—应当: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审核的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通《过审:核的:地图样图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需?要再版或者展示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地图编制、展示!单位不得在普通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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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和本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管用于基础—测绘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支,付迁建费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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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未标《明审图?号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 ,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