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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 —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本市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产?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屋和非成套等房屋等!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3 —精度:标准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4 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1:.5 技术依据 1!.5:.1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 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5》.3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5.4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6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 2.《1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的】测算 2.1.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1《.2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1.:3 房屋《的套内面积 成套房!屋的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 ?2.1.《4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1—.5: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本市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 2】.1.6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7 自然层【指楼梯间、电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管道井、提物井【、室内烟道等—按实际通达的楼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计算的楼!层数 夹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1—.8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2 面积测》算,的要求 2.2.1! 本:细则所称房屋的【面,积系指该房屋的水】平投影?面积 2.2.2 !。面积采用实地—。量,距法或坐标解析【法测量面积计算【采用几何公式或计算!机解析法计》算 2.2.—2.1 对于规则】的几何图形》采取实地测算边长】数据:计,。算房屋面积 —2.2.2.2 】当房屋形状异—样无法采取直—接量:边的方式求取—其面:积时应使用全站仪】实测该房屋边—线上若干点》的坐标解算其面积】 2.2.》3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2【次读数之差应满足】 │△?│≤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面积》。以m2为单位—取,至0.?01m2 2.2.!4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2.2.5 房】产面积?精度的标准》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 ,  :一  0《.01 《+0.00》0,3s:  0.02 +0!。.00?06s    【 二  0》。.02 +0—.001s   】0.04 +0.0!02s 《    《三  0.0—4 +0.00【3,s   0.—。08 +0.00】6s  《   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m2 !2.2?.5:.1 别《墅(含连排别墅【)即以单《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房屋执行精度等【级,“一”; 2.【2.5.2 本市】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北碚等九区》执行精度《等,级,“二”; 2.2.!5.3? ,其它地区《以及全市房》改售房和非》成套住房的面积【测算执行精》度,等级“三” —3 房屋建筑面积界!。定 3.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3.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4 建筑【物结构范围内的楼梯!间(含套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3.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等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 全封闭】的阳台、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所》。。谓室外?楼梯必须具备—楼梯:的结构设《计单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m?者方:可按室外楼梯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1:.,8 房屋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9 房屋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采用: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1— 局部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物按超过!2.20《m(:含2.?20m)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2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以及有【顶盖:的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按其?内边线加0》.25mm》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3: ,舞台灯光控制—。室当层高大于等于2!.20m时》按各层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3.《1.14 多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5 多排柱的!车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3.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且上:盖层空高大于等于】2.20m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雨—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悬臂:斜,拉结:构式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2.!3, 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5 室》内类似阳《台的空?中花:园等未封闭的区域】。按未封闭《的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3.1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以及突出于房屋外墙!面的阳光窗 3【.3.2 无上盖的!架空通廊、走廊、檐!廊,、挑廊等 3.【3.3 无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装饰性?的花架?、凉棚、雨棚—、亭、?塔等建筑 3—.3.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3【.3:.5: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6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3.3.7 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水箱?、冷却塔(》池)、?储油(水)》池储仓?临时货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3.3.8— 与房?屋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9, 供检修、》消防:等使用的室外—爬梯以及无结构设】计依:山就势修建的—梯道或台阶虽可【作为进出《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10 利用建筑】物上层楼面作为【顶盖的?无柱外通廊 3.3!.11? 利用建《筑物屋面《作为通道的外走廊 !3.:3.12 建筑物内!的水箱(《池);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 3.3【.13? 建筑物《玻璃:幕墙仅作为装饰【幕墙与?建筑物?的外墙间的空间【 3.3.14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等 3.—3.15 架空层】作为绿化、休闲进】入楼:梯间的通道等功能】系住宅或商住楼的设!施,用地作?。为不分摊的共有面积! ,3.3.16 【主要作为公共使用】带社会公益》性质的室外楼梯 】3.:3.1?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非建筑物自【身,功能需要主要—为,公共服务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3《.3.18 建筑物!内仅作为通风或【采光的天井不—。论是否有透明顶盖都!。不算建筑面》积 3.4 建【筑面积界定的其他】规定 ?3.4.1 跃【层,房屋的室内楼—梯间当进《场,进行面积测》算,时不论是《否修建楼梯均应【将楼:梯间面积《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面积 【3.4.2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顶—盖的除顶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外:其它楼层的室外楼】梯全算 3.4【.,3, 室外?的,直跑楼梯不论—通达几?层其建?。筑面:积等于对其一次性水!平投影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面积无顶盖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4.4 室内—。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底部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3.4.5【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面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仅》有玻璃幕墙》的,则以玻璃幕墙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且本楼】层的建筑面积—等,于本楼层的套—内面:积, 当:各,楼层墙体厚度—或结:构,不同则?应分:别计算各楼层的建】筑面积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本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3—.4.6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3.4.《7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 共有【建筑面积界》。定原则 《4.1.1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无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4.1.2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符合【。全部:或半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4.1.3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主【。共同:使用或共同占—有的:建筑空间 》4.1.4 凡已】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空间不能界【定,为共有建筑面积 】4.:1.5 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共有—面积不在本》幢分摊 4.—1,.6 多《次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以整《体到局部的顺—序分摊 《4.1.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的界线【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1.8 !无法界定权属主范围!的建筑空《间,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9—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2 共有面积【界定的依据 4.】。2.1 预售前面】。积,测算时依据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施工!附图:。 4.2.2 新建!登记测算时依据经建!设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竣工图并结合—实际:。使用功能认定 4】.2.3《 当竣工图和施【工图:的标示与实》际使用功能不明确】的部位委托测量单】位应在竣工图—上明确标示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委托:。。测量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印?。章如该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单位联》建则书面说明—还应有联建方共同确!。认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4.3.1【 幢内共同》使用的设备用房【变,电,室、供水房、二次】供水房、贮水—箱房、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风机《房,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设备用房 4】.3.2 》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包【括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通!风,井、:管道井、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 4.3!.3 辅助或管理】用房为本幢服务的值!。班警卫室、设备维】修,管理房、位于天【。面的楼梯间 4.3!.4 墙体面积本幢!。楼各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整,幢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总和的!二分之一 4.3.!5 本幢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 4.3.】6 其它《建在幢?内仅供本幢使用【的共同使用的面积】 4:.4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4.1 建在本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栋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建在!幢,外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 4.4.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消】房控制?室、电信设备—防、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等 【4.:4.2 《物业管理人员的【休息就寝室 4.4!.3: 经营性的配套【设施用房如住宅小区!的会:所、运动场或游【泳池的管理用房、直!。饮水或温泉水的【。制作室或泵房等 4!.4.4 住宅小】区内或房屋天面上】供人们?休闲或?因景:观需要修建的亭、】走廊、塔形、—绿化:等建筑物以》。。及,为建筑造型而设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4.4.5 住!宅小区内供多—幢,使用的?公共门厅、门—廊、通道、室外【楼梯等 4.—。4.6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4.7 为小区服!务的:文教、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房屋 4!.4:.8 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4.4.9— 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防盗窃监控】室 4.4.1【0 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幢!。内由本幢各业主【共用的“空中—花园”以及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的架【空层:中等公共开放空间等!其中扣除《楼梯、?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5 套内建筑面】积的界定《原则 ?一个权属主独—立拥有的建筑空【间, 4.?6 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4.6.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4.6.1.【1 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4?.6.1《.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4.6.》1.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 4.6.1!.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6.《2 套内墙体面积】 4.6《.2.1《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6.2.2【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6.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4.】6.3.1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4.6.3【.2 当阳台或空】中花园、阳》光花园?的顶盖与底面的【大小或形状不一致】时以二者的水平投】影面完全重合部份】面积的?全部或1/2计算的!面积: 4:.7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δSi】/∑Si 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共有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i房间【编号 4.8 【。共有面积分摊—单元 4.8.【1 除由多幢共同】使用的?。设备房或其它由多幢!使用的建筑空间外】(除由4.4条款规!定的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外)以】幢为分摊单元 【4,.8:.2 单独》的住宅、商业、写字!楼等的分摊整—。幢,为同一分摊系—数 4.8.—。3 商?住,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把整幢》楼根据使用功能、】划分成各个》功能段再以各个功】能段作为各》。自的分摊《单元各?个分摊单元内住宅】段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相?同商业段或写字楼】段内每层的分摊系】数,相同: 4.9 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法 4.9.—。1 住宅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元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δS】i/∑Si 式中】 ,Si各?。套的套内《面积; ∑δSi】全幢的共《有面积?之和;? ∑Si全》幢的各?套套内面积之—和; K分摊系数】; :。δSi每《套房按套内面积分得!的共有面积;— i房间编号 4】.9.2《 商住楼的分摊 4!.9.2.》1 根据《商业和住宅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楼—层,为单位把整幢楼【分成:商业和?住宅两段按下式【计算 δSQ—1= K1·S【Z     —δSQ2= K1·!。SS 式中K1第一!次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Z住—宅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S】S商业?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δSQ1!住宅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整幢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如外?墙(水平投影的【一,半):、配:电、供水、消防、】电话交换机》等设备用《。房房屋天面》上的电梯机房—。、未有独立产权【的楼梯间本幢—的值:班警:卫室和公《共门厅等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δS=δS》Q+δSQ》2 ∑S除供整幢楼!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外!的整幢楼建筑面【积即本幢楼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供整幢楼使》用的共?有面积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S=SZ+!SS; 4.—9.:2.2 《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面积 δ【S,。Z,=δSZ1+—δSQ?1 δSS=—δSS1+δS【q2 式中》δSZ住宅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Z1住!宅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等的面积; δS!S1商业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以及中央空调配!电房、风机房等的】面,积 δSQ1住宅】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4.9.2—.3 计算》住宅部份各套的共有!面积 按“4—.9.1”住—宅楼的分《摊方法计算出各套房!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4.9.2—.4: 计算商业段各【套,(摊位)的共有面积! 4.?9.2.4.1 】计算商业段》各层:的共有面积 KC】= δSCi=KC!。·SC?i 式中S》Ci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Ci—。各楼层?分摊:。得到商?业段的共有面—积;: KC各楼层分摊】。。系数; S》S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在数》值上满足SS=∑S!Ci i《楼层:号 4.9.2.】4.2 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K= δS】i=:K·Si 式—中K本楼层》分,。摊系:。数; δS1ci】本楼层的共有面积】之和; Si—本楼层某一套的套内!面积; ∑Si本楼!层的套内面积之【和; δSci本楼!层分摊得到》的商业段共有面积;! i本楼层的—各套(摊《位)的?编,号; δSi本楼层!某一套最终的分【摊的共有面积— 房屋预售的面积】测算因同一》楼,层内未?及划分至《各套可暂分摊至各层!待本层划分》产权后再进行二次分!户 4.9.3【 ,计算二次分》户各套共有面积 二!次分户?应在原有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分户 Sg=! Sy-∑》Si K= δ【S,i=:K·Si δS【i分:户后某一《套最:。终分摊的共有面【积 Sy原》产权面积 Sg【分户后的《共有面积之和— ∑:Si分户后的套内】面积之和 K分户后!的分摊系《。数 Si分户—后的各套内》面积 i分户的房间!编号 数值上各分】户后房产面》积之和等于原产权面!积 :4.9.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9.!4,.1 将本幢楼按其!使用功能分成—几部份如分成住宅】、商业、写》。字楼等三部份—。分割的?最小单元《为整:层,如在同一层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则!该层:。的功能?性质与二《者套:内面积较大的—保持一致 》4.9?.4.?2 按?功能划分完备—后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9《.5 凡作》为,商场或写《字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式?划分产权的共有【面积分摊按以下【方式执行 4.【9.5.1 大【厅本层的共有建筑】部位包?括如下部《分 4.9.—5.:1.:1 本层周边墙【体面:积的1/2;— 4.9.5.【1.:2 本层《内的柱共同使用【的过道、梯》间、通风井、—管道井、《卫生间等; 4.】9.5.1.—3 :本层:其他共用的》部位 4《.9:.5.2 》大厅本层各产权主】共有:建筑面积采取与【套内:面积(使用面积)】成比例的方》式分摊 5》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管理 5—.1 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式样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文附件二的规范格!式提供 5.—2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备:案审核?以及对成果》。发生争议的》处理等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 凡遇本》细则之外《。的情:况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7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原—渝,地房发?〔1999〕81】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渝地房发〔】2000〕609】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