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 ,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 ,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