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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 ,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