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四章 河《道保护
》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