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 ,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 ,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罚 则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