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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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 第:四章 ?河道保护
》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罚, 则
?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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