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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 ,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 ,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 ,。。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