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