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 ,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 第七章 》罚 则
《。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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