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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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 ,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 ,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第六章 经 费
!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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