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四章 河道保护!
,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 ,。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