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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