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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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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