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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