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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