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