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