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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