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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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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