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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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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