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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