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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