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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