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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