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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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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