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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 第四条 —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 ,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 第十条》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