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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 第六条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 ,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