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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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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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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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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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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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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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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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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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 :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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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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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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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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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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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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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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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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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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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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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