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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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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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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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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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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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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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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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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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 :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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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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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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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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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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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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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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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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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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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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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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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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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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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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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