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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 第四条 》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 ,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 【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 ,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 ! 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