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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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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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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