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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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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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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