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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