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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八章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