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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