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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