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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