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