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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