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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