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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