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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对象初审及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审】计、:建设、财政、规【划、民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统】计、价?格、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 《(二)政府出资收】购、改建、租赁【的;: (三)社会捐【赠的;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出行和就业、】就学、就医的便利】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安置房中建设【 在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房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大建设复建点—的建:。设标:准配:建商业服《务、: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并,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并第二次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对申请人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民政、?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轮候家庭《较多: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委《托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四)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大额:维修项目应》报市发改《委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维修、养护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缴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集中交付》至市:财政专户并同时提交!。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明细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金,收缴情况定》期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互留?接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交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