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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以及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之】外取得工商注册【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处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采集省?造价总站每年1【月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一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由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受到【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做出决定】。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造价】总站组织检查—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由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八条 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评价实施单【位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信用》行,为信息通报相关评】价实施单位》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评价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  第?五章 异议》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应当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或者申【报,资料不完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举报—、信访投诉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同时废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有效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 序:号 :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判定依据 ! 1 《。 起:评分 ?  ? 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50分 系【统自动评价》 2— : 奖励 信息 【 2.1通报表扬!。。。 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3分》 , 通报表扬文件 ! 《2.2造价指标【建,设贡献奖《励 ?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每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通报文件 !。3 处罚—(处理)信息 】 3:.1企业违法 行】。为 《企业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 3.1.】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3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 3.1.4【。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1.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1.6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1.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3.1.11!为申请人《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3.—1.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3.:1.13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3.】1.14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2企业违规 行为】 : 3:.,2,.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5分; 【3.2.《2不按?规定上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3.2.3》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通报》批评文件 》 3 — 处罚(处理【)信息? , :3.3造价》师违法 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5分 3.3—.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3.?3,.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3.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3.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3?.,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3.?3.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3.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3.3.8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4?造价师违规行为 】 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签》署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人,次,扣3分 》 通报批评文件【 3.5】刑事处罚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 司:法机关 判决—文书 4 ! , 成果?质量 以—全年省造价总站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加权平均】得分的一半计算其】中 加权平均得分=!(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次数+1);【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次数 成《果文件质量未被检查!到的以所有其他企】。业成果?质,。。量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检,查通:报文:件 》 5 《 ,客户评价 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每次《扣5分 》 相关处理文件【 《 注总得分》低于0分时按0分】计 ? <《!--EndFra!gment-->】 <!--EndF!ragment--!>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        】。  :      —      — ,申报日期 【 申报信息—全称   【 申报信【息类别 《。 :□ 奖励《信,息  ?     》    □ —刑事处罚信息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 ,  需说明!。的情:况   】 , 申报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 电  话 【 <【!--En》dF:ragme》nt-->》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说明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取消造价员资格!。之后原评价》标准中针对造—。价员的评分》项目需?进行相应《修订: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改—进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造价总—站对原?。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造价咨询【企业意见形成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一、对原暂行办!法的修订 (一【)扩:大了评价范》围原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加评价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新办法!。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我《省承揽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全部!纳入:评价 (二)简化了!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无需【。企业申报由相关评】价机构直接》采集录入简》化了信息《采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省造价总站每—个月应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的—规,定并将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运行平台以及评!价结果的发布平台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改》为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四—)删去原暂行办法】关于“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的规定 (五)!其他修订《内,容,一是明确通报批评】和,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由做【出通:报批评?或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二是原暂行》办法规?定各:设区市?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公布新办法】改,为由省造价总站在评!价系统中统》一对外公《布 二、对原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修订 (《一)删?除了:与,造价员相《关的评价项目 【。(,二,)增加了对》企业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的扣—分,。项目 (三)为充分!发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积极性在原标准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造价《指标建?设贡献以及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项目:中增:加,企业受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量化评!。分规定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