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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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以【及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之外取?得工:。商注册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处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采集省造】价总站每年1月【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一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由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受到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做出决定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造价总站【组织检?查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由《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八条 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评价实施单位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信用行为信息通【。报相关评《价实施单位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评价》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
第五《章 异议《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应当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或者申报资料不】完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举《报、信访投诉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同时废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有效!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判定依据】
1
!起评:分
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5【0分:
,
系统《自动评价
【
2
—奖励
信息
—
2.1通报【表扬
《
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3分
!
通报?表,扬文件
》
:
2.2《造价指?。标建:设贡献奖励
—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每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通报文件
!
3
处】罚(处理)》。信息
3—.1企业违》法
行为
》
企业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
》。3.1.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3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
3.】1.4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1.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1.6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1.【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3.1《.11为申请人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3.!1.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3.1.13!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3!.1.14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3,.2企业《违规
行为
3!.2:.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5分;
3!.2.2不按—规定上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3.【2.3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
通报批评文件
】
3
【。。
处罚?(处理)信息—
3.3造价】师违法
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5分
3.【3.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3.3.—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3.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3.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3.: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3.3.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3.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3.3.8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4造价师违》规行为?
:
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签署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人—次扣3分《
通报批评文】件,
3—。.5刑事处罚—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
司法机关》
判决文书
【
:
4
成果【质量
以—全年省造价总站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加权》平均得分的一半计】算其:中
加?权平均得分=(【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次数+1)】;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次数
成果》文件质量未被检查】到的以所有其他企】业成果?质量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检查通报!文件:
5
【
,
客户?评价
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每次扣?5分
相关处】理文件
注!总,得分低于0分时按0!分计
?
《<,!-:-E:ndFr《agment-【。->
<!--En!。dFrag》ment-->附】件,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 ? 《 】。 — 申报日》期
:
申》报信:息全称
》
—
申报信息》类别
《
□ ?奖励:信息 《 !□ 刑事《处罚信息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
?。
需说明的情况!。
—
申《报,企业联系人
】 ,
联系人
【电 话《
】<!--EndFr!a,gment》-->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说明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取消造价员【资格之后原》评价标?准中针对造价员的评!分项目需进行相【应修订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改进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造价总站!对原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造价咨询》企,业意见形《成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一,、对原暂行办法的】修订:
(一)扩》大了评价范》。围原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加评价【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新办法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我省承揽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全部:纳入评价
》。(二)简化了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无【需企:业申报由《相关评?价机:。构直接?采集录?入简:化了信息采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省】造价总站每个月应】。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的规—定并:将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运行平台以及】评价结果的发布平台!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改为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四)删!去原:暂行办法关于—“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的【规定:
(五)其他修订内!容一是明确通报【批评:和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由做出通—报批:评或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二是原—暂行办法《规定各设区市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公布新办【法改为由省造—价总站在评价系统】中,统一对外公布
二】、对原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修订
【(一)删除》了与造价员相关【的评价项目
(二】)增加了对》企业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的扣分项目!
(三?)为:充分发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积极性在《原标准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造》价指标建设》贡献:以及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项目—中,增加企业受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量化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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