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以及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之外取?得,工商注册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处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采集】省造价总站》每年1月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第三章 信【息采集
》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一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由】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受到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做出决!定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造—。价总:站组织检《查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由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八条 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评】价实施单位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信用行为—信息通报相关评价实!施单位
》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评价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应当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第六章 《评价运用《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或:者申报资《。料,不完: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举报、—信访投诉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同!时废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有效
?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
序号
】。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判定!依据:
1
【。
起评分
—。
:
:
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50分
【。
系统自动评【价
2
!
奖励
信息
】
2:.1通报表扬
】
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3【分
?
,通报表扬文》件
2【.,2造:价指标建设贡献奖】。励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每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通报《文件
3】。
处《罚(处理)信息【
3.1企【。业违法
行》为
《企业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
3.【1.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3: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
3.】1.:4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1《.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1.《6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1.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3.1【.1:。1为申请人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3.1.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3.1.1!3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3【.1.14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2【企业违规
行为
】
3.2.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5【分;
3.2.2】。不按规定《上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3.2.】3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通】报批评文件
!
3
处罚(处!理)信息
》。
3?.,3造价师违法
【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5分?
3.?3,.,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3.:3.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3—.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3—.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3.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3.!3.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3.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3【.3.8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4造价—师违规行《为
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签署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人次【扣3分
》
通报批评文件【
,
3.5刑事!处罚: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司法机关
判—决文书
4!
:
成果质量
以!全年省造价总—。站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加权平】均得分的一半计【算其中
加》权,平,均得:分,=(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次数+—1);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次数
成【。。。果文件质量》未被检查到》的以所有其他企业】成果质?量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检查通报文件
【
:。
5?
客户评价
!
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每次扣5】分
相关处【理,文件
《
注《总得:分低于?0分时按0分计【
?
,
<!--》EndFra—gment-—->
<!》--En《d,Fragm》ent-->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 《 !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
?。
:
申报信息类】别
?
□ 奖《励信息 】 《 □ 刑事处罚信!息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
—
需说明的》情况:
?。
申【报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
电 《。。 话:。
:
—<!:--EndF—ragment-】。-,。>,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说】明,。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取—消,。造,价,员资格之后原评价】标准中针对造价员】的评分?项目需进行》相应修订《。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改进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造价总【站对:原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造价咨询!企业意见形成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一—。、对原暂行办—。法的修订
(一)扩!大了评价范围原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加评《价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新办法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我省承?揽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全部纳入评价—
(二)简化了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无【需企业申《报由相关评价机构】直接采?。集,录入简化了信—。。。息采: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省造价总站【每个月应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的规定—。并将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运行平《台以及评价》结果的发《布平台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改为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四)!删去原暂行办法关于!“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的【规定
?(五)其他修—订内容一是》明确通报批评和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由做:出通报批评或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二【是原暂行办》法规定各设》。区市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公布新办法改为】由省造?价总站?。在评价系统中统一对!外,公布
二《、对:原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修》订,
(一)删除—了与造价员相关的】评价:项目
?(二)增加了对企业!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的扣》分项目
《(,三):为充分发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积【极性在?原标准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造:价指标建设贡—献以及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项》目中增加《企业:受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量化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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