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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以及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之外》取得工商注》册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方法  》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处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采集?省造价总《站每:年1月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一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由—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受到: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做】出,决定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造价】总站组织检查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由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八】条 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评,价实施单位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信用行为信息!通报相关评价实施】单,位 :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评价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应当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或者—申报资料不完—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举《报、信访投诉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同时废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有效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 序号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判!定依据 — 1? 起评分—   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50【分 ? 系统自《动评价 《 《2 奖励— 信息 》 2.1通报—表扬 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3分 】 通报表《扬文:件 2.】2造价指标建—设贡献奖励 —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每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通报文件 ! 3 》处罚(处理)信息 ! 3.1企业违法! 行:。为, 企业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 :3.1.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1.《3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 《3.1.4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1.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1.6—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1.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1.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3.1.11为申】请人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3.1【.,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3.1.1》3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3.1.1》4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2企业违!规 行?为 : 3.2.—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5分; 3.2.!2不:按规:定上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被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3【.2.3《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通报批评文】件, 3— 处罚(处理)!信息 ?。 3.3造价【师违法 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5》。分 3.3.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3.!3.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3.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3【.,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3.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3.3.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3.7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3】.3.8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3.4?造价师违规行为【 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签署【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人次—扣3分 通报批!评文件 【 3.5刑事—处罚 ? 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司法机】关 判决文书 】 4 成】果质量 —以全年省造价—总站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加权平均得》分的一半计算其中】 加权平均得—分=(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省造价总站!抽查:到的次数+1);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得分平》均,值=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成果文件质量得分总!。和�被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到的次数 成果文!件质量未被检查【到的以所有其他企】业,成,。果质量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 检:。查通报文件 — 5》 客《户评价 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每?。次扣5?分 《相,关处理文件 ! 注总得分低—。于0分时按0分计 ! <!--E!。ndF?ragme》。nt-?-> <!--E】ndFragm【ent-->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  申报单》位(公章)   】     》   ?     》       【 ,  申报日期 ! 申报《。信,息全称   ! ?申报信?息类别 □ 奖!励信:息   《        】□ 刑事处》罚信:。息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   《 : 需说明的情况】。   】 申报企《业联系人   ! 联系《人 电 《 话 ? <】!--EndFr】agme《nt-?->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说明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取消造价员资格之后!原评价标准中针对】造,价员的?评分项目需》进行:相应修订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一些问题《也需要改进》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造价总站对原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造价咨!询企业意见形成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一、对【原,暂行办法的修订【 (一)扩大了评价!范围原?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加评价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新办法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我省?承揽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全部纳】入评价 (二)简】化,。了信用信息》采集流程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无需企业申报由!相关评价《机构直接采》集录入简《化了信息采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省造?价总:站每个?月应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的规定》。并将:。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运行平台以!及评价结果的—发布平?台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改:为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四)删去原暂—行,办法关?于“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的规定【 (五)其他—修订内容一是明确】通报批评和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由:做出:通,报批评或《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二是:原暂行办法规定各】设区市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公—布新:办法:改为由?省造价?总站在评价系统【。。中统一对外》公布 二、》对原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修订: (一)删除了与】造,价员:相关的评价项目 (!二)增加《了对企业造价—工程师违规》行为:的扣:分项目 (三)为】。充,分发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积极性在原标—准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造!价指标建设贡献以及!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项目中增加企业受!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量化评【分,规定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