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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五—)办理?补偿登记;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征—地红线?图; ?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征地批准文件; !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