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五)?办理补偿登记;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