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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 , (三)批》准征地; 》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 ,(八)交付土地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 ,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