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征地红】线图;
《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 ,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 ,。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 ,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