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 (八)交付土】地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 ,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