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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征地方案;  】 (二?),提出征地申请;【  :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