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 (四)》发布征地《公告;
—(五)办理补偿登记!;
: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 ,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 (一)国》防、军事用地;
】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