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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