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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 (四?)发布征地公告【;   (五)办】理补偿登记; 【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 (一)征》地申请书《;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征地红线《图;  《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征地—批,准文件; 》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