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拟订—征地方案;
— ,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 (:一,)不可抗力的;
】 ,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