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 , (一)不可抗力】的,;
?。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