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 :(六)补充耕地方】案;
?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 ,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 ,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