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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六》)补充?耕地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 (二)提出征地】申请;?   (三》)批准征地; 【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 ,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 , (八)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 , ,(一:),征,地,申请:书;:  :。 ,(二)征地方案;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征地红线图;  】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 ,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 ,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 ,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