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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 ,(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 (一)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有关》人,民政府?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各项】建设:用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从严占用荒坡地【、劣质地和山地适】度从宽  》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编制提—高耕地质量规划【;加:强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严格】保护充分利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埋、损毁 】 ,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 ?  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发未利用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开》。。发十:公,顷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十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开发六百公顷以上!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五)开发六百!公顷以上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地、:荒山、?荒滩的应《。当事先取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开发!耕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五?年;  《 (三?)土地使用期满后】原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经营   —第十六条 整—理后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根据土地整【理,方,案进行旧村》搬迁改造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可以!用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置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除下列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 (二)福州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次转《为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农用地《。转用申请书; 【  (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拟!。转,用,地块的红《线图;   (五】。)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说明; 《  (?六)补充《耕地:方案; 《 ,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提出征地—申请; 《  (三)批准征】地;   (四【)发:。布征地公告;  】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公,告征旬补偿》。安置意见;   】。(七)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八)交付土地  !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征《。地,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和权属状《况等进?行核实经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后拟订》征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一【)征地申《。请书;?   (二)征地】。方案;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 (:四)征地《。红线图;   【(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征用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用土地的用【途,;   (》四)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 :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中支付  ! 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 ,。 第三十三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供应 —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上缴地级》市财政百分之四【十留给?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第?四,。。。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  (一)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使用土》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有?权机关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用地》  : 禁止批准个人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整理方案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空闲的宅基!地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凭土地费】用缴款收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确需配套—建设:非,农业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捎玫厣笈中*—但直接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自用的【管理房、仓库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等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 【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作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情《况等基?础,资料:。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补交有—关土地费用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第五十四—条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依法?办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超【过法定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