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
, ,。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
,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
:。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 ,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
,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 第四十》五条 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