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 ,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
: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第四】十五条 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