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
: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三十《六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第四】十,五条 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