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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使水利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水利支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财政!性水利支《。农资金项目(含县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支【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市、县、区》水务(农委)部【门等各级承担水【利支农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市!级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县(区)级和县【(区)以下的—。由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   部门》职责、限额》标准 第五条 【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筹集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监》督指导政府》采购、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审【。核拨付、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采购材料的备案;】水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档案保?。管等:各级水务部门(区】农,委,)承担财务管—理任务的《机构是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具体编制和】上报部门《预算、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支农》项目招投标》管理、采购档案管】理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在,部门预算中注明【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申报水利支农!项目预算按支出类】别统一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业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配:套项目 第八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含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涵!闸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设及技改、》挖塘打井、机—耕道路桥《梁、岁修《、水毁?修复等水利》设施)20万元以上!;服务类《(勘测、设计、【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等】)1:。0万元以上》;货:物类(含水》利抗旱排《涝设备、防汛抢险器!材、流量《仪等)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项目金额为】与,独立一个供应商签订!单项合同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抢】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达到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下?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招?标 第三章 —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是工程类单【项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估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水利支农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水利支农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专门:负责水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水【利项目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其中《。水利项目专》家(含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同级:财政、财务、—监察、纪检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水利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项:目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按?规定共同认》定和建立 第十【五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程序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执行水!利支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第一《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质量《。、价格、时限等方】面发生实质性背离或!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告、信息公告证【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信】息发布证明》、,采购情况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本、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级:负责实施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公开招标【的、投?资影响较大的县【(,。区):级水:利支农项《目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可以《参加:。包括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现场监【督必:。要时市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对于未—按,政府采购不》及时报?。送备案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采购】管理混乱的县区【。暂,缓和减?少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资金独立】安排的水利支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