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使水利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水利支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财政性水】利支农资金项目(】。。含县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支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市、:县、区水务》(农委)部门等【。各级承担水利支【农,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市级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县(?区)级和县(区)以!下的由?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 部《门职责、限》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筹集: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监督指】导政府?采购、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审核拨付、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采:购材料?的备案;水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档案保管等各】级水务?部门:(区农委)承担【财,务管理任务的—机,构,是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具体编制和上报】部门预算、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支农项目招》投标管理、采购档】案管理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在部门预算中注明!。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申《。报水利支农项—目预算按支出—类别统?一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业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配套项!目
第八条 —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含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涵闸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设及技改、挖塘打】井、机?耕道路桥梁、岁修、!。水毁修复等水利设】施)20万》元以上;服》务类(勘测》、,设计:、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等)10万!元,以,上;货物《。类(含?水利抗?旱排涝设备、—防汛抢险《。。。。器材、流量仪—等)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项目金额为与独【立一:个供应?商签订单项合同为】准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抢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达到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下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招【标
第三章 【。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是工程—类,单,项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估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水利支农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水利支农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专—门负责水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水利【项目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其中水利项目专【家(含?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同级财政、财【务、监?察、纪检《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水利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项?。目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按规定】共同认定和建立
第!十五条 《 水利支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程:序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执行水利支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第一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质量、价格、】时限等方面发生实质!。性背离或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告:。、信息?公告证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信息发《布,证明、采购情况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本、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级负《责实施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公开招标】的、投资影响较大的!县,(区)级水利支【农项目?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可以参!加包括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现:场监:督,必要时?市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对于未按政】府采:购不及时报送—。备案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采购管理》混乱:的县区暂《缓和减少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资金?独立安排的水利【支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