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使【水利:。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水利?支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财政性水利—支农资金项目—。(含县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支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市、县、】区水务(农》委)部门等各—级承担水利支—农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市级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县(区)级和!县(区)以下—的由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 部:。门职责、限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筹集: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监《督指导政府采购【、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审核拨付、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采购材料的备】案;水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档案保管《等各级水《务部门(区》农委)承担财务管理!任,务的机构是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具体编制》和上报部门》预算、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支农项目!招投标管《理、:采购档?案管理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在部【门预算中注》。明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申报水利支》农项目预《算按支出类别统一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业!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配套】项目
第八》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含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涵闸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设】及技改、挖塘打【井,、机耕道路桥梁【、岁修、水毁—修复等水利》设,施)20万元以【上;服务类(勘测、!。设计、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等)10万元以】上;货物类(含【水利抗旱排》涝设:备,、防汛抢险器—材、流量《仪等)?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项目金额为》与独立一个》供应商签订单项【合同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抢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达到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下!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招标
第三章— ,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是工程类单项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估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水》利支农?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水利支农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专门负责水》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水利?项目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其】中水利?项目专?。家(含?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同【级财政、财》务、监察、纪检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水?利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项目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按规定共同认定和建!立
第?十五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程序!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执行水利支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第!一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质量、价格》、时:限等方面《。发,生实质性背离或【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告、信息公!告证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信息发》布证明、采购情况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本【、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级负《责实:施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公开!招标:的、:。。投资影响较大—的县(区)级水利支!农项目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可以参加包—括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现》场监督必要时—市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条 !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对于未》按政府采购不—及时报送备案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采购管理混乱的【县,区暂缓和减》。少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 县(区)财政资金!独,立安排的水利—支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