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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使水利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水利支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财政性水利支农!资金项目(含县【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支?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市、县、区【水务(农委)部门】等各级承担》水利支农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市级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县(区》)级和县(区)以】下的由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  部门职责—、,限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筹集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监督指导】政府采购、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审核?拨付、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采购《材料的备案;水【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档案保管—。等各级水务部门(区!农委)承《担财务?管理任务的机构【。是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具【体,编制和上报部门预算!、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支农】项目:招投标?管理、采《。购档:案管理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在部门预算中注!明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申报水利—支农项?目预算?按支出类别统一【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业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配套项目 第八!条 :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含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涵闸《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设及技改、》挖塘打井、机耕【道路桥?梁,、岁修、水毁—修,复等水?利设施?)20万元以上;】。服务类(勘测—、设计、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等,)1:0万元?以上;货物》类,(含水利抗旱—。排涝设备、》。防汛抢险器材、流】量仪等?)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项目金额为与独】立一个供应商签【订单:项,合同为准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抢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达【到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下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招标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是工程类单!项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估!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水利支农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水利支农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专门负《责水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水利项《。。目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其中水利项目!专家(含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同】级财政、财务、监】。察、纪检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水利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项目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按规定共同【认定和建立 第【十五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程序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执行水利支》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第一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质?量、价格、》时,限,等方面发生实质性】。背离或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告、信息【公告证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信息发?布证明、采购情【况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本、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级负责实施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公开《招标的、投资影响较!大的县?。(区)级水利支农项!目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可以参加包】括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现场【监督:必要:时市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条 【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对于未按政府—采购不及时报送备】。案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采购管】理混乱的县区—暂缓和减少》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资《金,独立:安排的水利支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