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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  第?八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当,包括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   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应当!配备护林员保障【护林:员工资、《补助等待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  (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  :在森林防火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   (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  第?十,九,。条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  : 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导【游、:讲解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 ,(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七》)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七?条 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  第?四章 灾《后处置  》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偿;】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其!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包括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和信息系—统;:      (【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  :。  (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训练经费!。。。; :  :   ?(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森【林防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装备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经营者—应当为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    (二)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  (?三)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    (四)【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