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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当包—括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  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  ? 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应当配备》护林员保障护林员工!资、补助等》待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 (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  (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   ?  :(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  :。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  第十《九条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   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 ,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 !  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导游、讲解》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预警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  :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 (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 (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七)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七条 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 ,。 第:四章 灾后处—置 :。 ,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偿;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其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包:括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    (》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和信息系统; 】  :   (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  (一)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  : (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 ,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训练经费;  !    (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森林防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装备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经营!者应当为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 (二)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三)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   ? (四)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