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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当包括?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 , 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   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应当配备护林】员保:障护:林员工资、补助等】待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 (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  【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 (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     (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   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导游!、讲解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预警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 ,(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七)!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  第?二十七条 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  :第三十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偿?;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其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包括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  :  (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和信息?系统;  》 ,   (《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  (一)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     (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训练经费; 【     (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森》林防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装备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经营》者应当?为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 》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规—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 (二)《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三:)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    《 (:四)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