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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当包括【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  【 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应【当配备?护林员保《。障护林员《工资、?补助等待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    (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   (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 , 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  】 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导《游、:讲解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 (: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 (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七!)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 ! , (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  第二十七条 】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偿;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其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包括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和信息系—统;   》 ,  (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 (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训,练经费;《  :    《(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森林防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装备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经【营者应当为》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   ? (二)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三)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     — (四)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森,林火灾现场看守【人员:擅,自撤离的; —  (五)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