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 ,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