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 ,。。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