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