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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