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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