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 ,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 ,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