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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