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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 ,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