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 ,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