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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大型水库大》坝、:。跨江:跨,海特大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地》震监:测技:术的推广应》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年度地震—。活,动趋:势会商的《情况提出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判定意?见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澄:清和平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以及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小区划!图依法?经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否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村村民;在!农村住?宅建设中推广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结构鼓励【、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村,镇住宅小区建设、】库区:移民、灾区重建和“!造,。福工程”等住宅【建设项目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科普作品创作逐步!提高地震《科普作品创作经费投!入推广优秀的地【震科普作《品提高地震科普【知识普及《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对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响迅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 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核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家—庭储备地震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机构、矿山救【援、:交通、水利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专《业队伍行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 (二)督促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站、堤坝、【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  (?三)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加?强地震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组织和引导》民众采取避震抗震】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 , (六)《其他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紧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和其他】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二)组织《医,疗人员对灾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四)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合理:配置物流《。。。资源组织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加强震情跟踪分析】防,范强余震;  【。    (》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等信息;《   (八)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 【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 《  第四十五条【 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四十六【。条 恢复重》建应当?根据地震《灾,害,情况避开《抗震危险地段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具备相应【抗,震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