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并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客运结【构完善客运布局满足!公众出?行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一)同一条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二!)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客运班线上投放】新的运力;
(!三)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第,十二:条班线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沿,途揽:。客,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的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 , ,(二)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 ?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 《 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配建!标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设《施;:
》 , (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五)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转让线【路经营权;
】(二)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第二十?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安全驾驶规!范作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
?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
!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发,。展的规模适时—投放运力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 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核发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根据乘客!。。的需要往返于车籍地!与非:。车籍地之间》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保证营运车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 (二)》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 :(五)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营运车!辆标准;
(二!)符合车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
—。(三)固《定装置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标志车身喷】有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四】)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起—步,价、每公《里运价等价费的收取!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营运时应当—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范【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服:务监督卡;》
(《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
【 (三)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营【。运,车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五)营运】途中不?得有甩客、无故绕】行或者其他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行为;》。
(六)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第《二十九条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域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发车:
除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外其他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条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站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提供休憩、餐饮、!保洁等服务
【 第四?节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采】用甩挂运输方式建
! 设?、改造满《。足甩挂运《输要求、装备先进】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标准化的生》产业:务,流程和设施》设备开展甩》挂运输?
第《三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
? 第三十四—条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二)使】用非集装箱专用卡】车运送集装箱;
! (三)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 (四)》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并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相互】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道】路运输站(》场)等?涉及公益性的—项目用地享受划【拨方:。式,供地或者工业用【地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等方面支持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场》)内显著位置公布】进站(场)客—运车辆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 ,(二)?为合法进《站(场)《。经,。。。营,。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三)不得允!许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货,运车辆进《。站(场)经》营;:
(四》)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 (五)《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与托运人】、承运人签订服务合!同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承【运,人和托运人提供及】时、准确《的运:输信息;不得将所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没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货物】仓储理?货,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帐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置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行业【规定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者维》修竣工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竣工质量【。。检验检验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并,承担因?返修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造【成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真实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 (三)向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四】)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学时计时仪;—
(五)不得】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
? (六)不得采】取哄抬价格、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
《 (七《)不得允许非本【机构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八)不得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进】行核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经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收存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的衔?接制度
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
》 第四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格,式
:。 第四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机动车—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均合!法有效的车》辆;
《 (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三《)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车》辆档案;《
(《四)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租】赁汽车证;
【 (五)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六)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
(【七)不?得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
】 ? (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申请!为其:。提,。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或,者教练员相应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
: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客运—车辆行?。驶公路营运里程与】驾驶:员的配比、》安全监管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对进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 行包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旅客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营运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实时监!控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汽车租赁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五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驾》驶员、乘务员对危】害安全和乘运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安全?规则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得擅自操!作、:破,坏,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等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运力—
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发【生超:。。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作?出道路运输许可的】机构应当立即—收,回配:发该车的牌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公路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和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外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货运经营者【使用非集《装箱专用卡车运送】集装箱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货运经!。。营者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及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为合法进站(场)】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的;
】。。(二)擅《自接纳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或者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一)—。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
: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教:。学车辆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的;
》 (二)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
】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租【赁车辆的;》
(四)新增】租赁车辆未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五【。)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或者营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八)未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百元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
?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
第七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 本条例所称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组织方式
【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