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 ,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
: :
《。平方:米,以内:
《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 :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 ?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
,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
.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 ?
,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
? ,况;
【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
—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 ,。
: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
《
障》 ,
》 第二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