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
!
《平方米以内
【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
—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
《。
,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
.》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 5:.其他材料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 , :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
?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
:
况—;
? :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
? ,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
?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
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
— 障 《
:
第—二,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
?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