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
【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 ?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
?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 : ,。
.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
: 5.其》他材料?
《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
: 况;
— :
,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
《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
《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
, ?。
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 :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
?
障
! ?
第二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
,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