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
》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 》
— ,平方:米以内
—
?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 :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 :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
: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
: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
: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
: ,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 况?;
—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
《。。 ,。。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
, : ,
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 ?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
】
障【
:
《。 第二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