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
,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
【
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
?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 :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
.【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
【5.其他《。材料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
》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
!
况—;
《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 , (五)租赁—期限:;
? , :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
?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
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 ,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 :
障 !。
【第,二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