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做好外地预应力管桩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2013年 建标库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做好外地预应力管桩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8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地预应力管桩生产企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台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管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生产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预应力管桩的,应到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外地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地预应力管桩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四)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产品执行的标准、图集等;

  (八)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样张。

  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三、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即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或不能受理的原因;符合备案条件的或补正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外地预应力管桩生产企业进台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并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予以公布。

  备案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外地生产企业应在该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外地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登记产品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

  四、外地生产企业在与购买方签订产品供货合同时,应出具备案证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外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公布,向该外地生产企业注册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产品检查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