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新发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空间管?理有效?控制和?预防违法建》筑进一步落》实对:新发违法建筑的监】管、查处责任—惩处违法违纪建设行!。为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涉及新!发违法?建,筑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财政供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新发违法建筑是指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各自行政】区,划建:立健全新发违法建】筑,的防控监管》。体,系落实新发违法建】。筑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查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发违!法,建筑的监管和处置落!实行政许可后管理】措施:。和,日常巡查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建设(规划【)、税务、文—化、质监、安监【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切实做好!新发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对新发违法建—。筑的防控监管体系】未落实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
(二)行政!许可机关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法建筑被拆除或!没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致使当事人无!证,进行建设的;—
3.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4.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未【尽查处责任》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责任的
1.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不予拆除或!降低标?准进行?处罚;
2》.发现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相关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四)监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五)】违反市“三改一拆】”工作?纪律“十严禁—”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违法建设的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设单位在限期—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法建设的【人员为?党员、干《部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限期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建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警示》约谈作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新发》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和落实巡【查、协调《责任未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和报?告责任制《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对辖区《新发违法建筑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街道)辖区新发违!法,。建筑一年内3起【以上(含3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县—(市、区)、开发】。区辖区新发违—法建筑?。一年内10起以【上(含1《0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得到处置并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被省、市《。督查:组督查或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2起以上—(含2起)仍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新发涉宗违法】建筑:、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等管】控不:力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监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落实防控和日!常巡查制度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不【履,行查处新发违法【建筑:职责:防控和查处新发违法!建筑不力的》导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3起】以上(含3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县(市、》区)及开发区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10起以【上(含1《0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未及时《将新发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应告知而未!告知次数1》月内3次《以上(含3》次)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新发违法建筑!处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依法拆除《不予拆除或降低标准!进,。行处:罚;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相关单位】。。不履行协助防控【新发违法建筑—职责:、协助不力》的特别是擅自为涉及!新发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为以新!发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新发:违法:建,设,的;:
(二)在新—发违法建筑管—控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对新发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村!庄,范围内连续新发【违法建筑《3起以上《(,含3起)或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在交《。通,沿线、城市繁华地】段,发生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
(五》)被上级部门督【查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新【发违法建设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对新《发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村庄范围内连】续新:发违法?建筑10起以上【(含10起)或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者在交通沿线、城】市繁华地段发生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
(四)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本办法责任追!究的;?
(五)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公务活动的【;
(六《),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有效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新发违法】建,筑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需?要,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公民有权《对新发违《法建筑、监管和【查处不力情况进行】举报对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有权检《举
第十四条 责!任人员?受到书面检查、【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