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新《发,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空间管理有》效控制?。。。和预防违法建—筑进一步落实对【新发违法建筑的监】管、:查处责任惩处违法违!纪建设行为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涉及新发】违法建筑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财政?供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新,发违法建筑是指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各自行】政区划?建立:健全新?发违:法建筑的防》控,监管:体系落实新》发违法?建筑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查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发违法建—筑的监管和处—置落:实行政许可》后管理措施和日常】巡查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建设—(规划)、税—务、文化、质监、安!监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切实做好新【发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对新发违法建筑的】防控:监管:体系未落《实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
(二)行政!许可机关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法建筑被拆除【或没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致使当》事人无证进行建设的!。;
3.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4.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未尽查处》责任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责任【的,
1.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不予拆除或降】低标准进行处—罚;
2《.发现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相关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四)监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五)违反》市“三改《一拆”?工作纪律“》十严:禁”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违法建设的》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设单位】在限:期,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法!建设的人员为党员、!干部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限期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建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警示约!谈作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新!发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和落实巡》查、协调责》。任未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和报告责任制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对辖区新发—违法建筑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街道)辖!区,新发违?法建筑一年内3起】以上(含3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县(】市,、区)、开发区【。辖区新发违法建【筑一年内10—起以:上(含10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得到:处,置并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被省、市!督查组督《查或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2起以上】。(含2起)》仍,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新【发涉宗违《法建筑、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等管控不力】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监】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落】实防控和日常—巡,查制度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不【履行查处新发—违法:建筑职责防控和【查处新发违法—。。建筑不力的》导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3起以上【(含:3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县(市《、区)及开发—区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10【起以上(《含1:0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未及【时将新发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应告知》而未告知次数—1月内?。3次以?上(含?3次:)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新发违法—建筑:处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依法!拆,。除不予拆除或降【低标准进《行处罚;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相关单】位不履行协助防控新!发违法建筑职责【。、协助不力的特别】是擅自为《涉及新发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为—以新:发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新:发违法建《设,的;
(二)—在新发?违法建?筑管控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对新发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村庄范围内连【续新发违法》建筑3?起以上(《含,3起)?或,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在交通沿线、城【市繁华地段》发,生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
】(五)被上级部【门,督查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新》发违法?。。建设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对新发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村庄范》围内连续新发—违法建筑10起以】上(含10起)或】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者在交通沿线、【城,市繁华?地段发生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
【(四)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本办:法责任追《究的;?
,(五)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公务活?动的;
(六)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有效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新发违法《建筑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需:。要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公民有?权,对新发违法建筑、】监管和查处不力情】况进:行举报对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有权检举
第】十四条 责任人员!受到书?面检查、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