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新发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空间》管理有效控制和预】防违法建筑进一步】落,实对新?发违法建筑的—监管:、查处?责任惩处违法—违纪建设行为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涉及】新发违法建筑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财政供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新发违法】建筑是?指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各自行政区划建】立健:全新发违法》建筑的防《控监管体系落—实新发违法建筑【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查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发违法【建筑的监管》和处置落《实行:政许可?后管理?措施和日《常巡查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建设(!规划)、税务、文】化、质?监、安监《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切:实做:好新:发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对新发违》法建筑的《防控监管体系未【落,实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
(二》)行政许可机关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法建筑被《拆除或?没收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致使当—事人无?。证进行建设的;【
3.?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4.】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未尽查处责任【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责任的
1.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不予拆除!或降低标准进行处罚!;,
2.发《。现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相关!。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四)监!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五)【违反:市“:三改一拆”工作纪律!“十严禁”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违法建设的—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设单位在限】期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法建设的人员为党】员、干部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限—期,拆除:新建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新建违法》建筑或阻碍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警?示约:谈作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新发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和落实!巡,查、协调责任未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和报告责任【。制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对辖》区新发违法建—筑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乡:镇(街道)辖区新】发违法?。建筑一?年内3起以上(【。含3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县(市、区【),、开发区辖区新发】违法建筑一年内10!起以:上(含1《0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得,到处置并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被省、市督》查组:督查或?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2:起以上(含》2起)仍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新?发涉宗?违法建筑、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等》管控不力《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监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落—实防控和日常巡查】制度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不履?行查处新发违法建】筑职:责防控和查》处新发违法》建,。筑不力的导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3】。起以上(含3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县(市?、区)及开》发区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10起以上(—含10起)且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未依法依规处置【且,经,督,促未落实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未:及时将新发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应告知而》未告知次数1月内3!次以上?(含:3次)?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群众》。举报属实的新发违法!建筑处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依法拆除不!予拆除或降低—标准进行处》罚;: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相关单位不!履行协助防控新【发违法建筑》职责、协助不力的特!别是擅?自为涉及新发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为以新发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新发违法建设的;
!(二)在《新发违法建筑—管,控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对新发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村庄《范围内连续新发违法!建筑:3起以上(含3起)!或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在:。交通沿?线、城市繁》华地段发《生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
(】五)被上级部门督查!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新发违法建设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对新发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社区、村【庄范围?内连续新发违—法,建筑10起》。以上(含10—起)或建筑》面积累计超》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者在交通沿线、】城市繁华地段发【生建筑面积累计超】。建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
!(四)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本办法】责,任,追究的;
(五【。)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公务:活,。。动的;
(六)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有效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新发》违法建筑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需要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公民有?权对新发《违法建筑、》监管和查处不力情况!进行举报对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有【权检举
第十四条 ! 责任人员受—到书面检查、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