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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