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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