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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 使用 第十三条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