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