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