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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三十一】条 :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