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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