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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 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别《。。。墅、排屋、》小高层以上房屋【及有电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可以】按规定标《准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于房价中已经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账按》。幢,建账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账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3【0日内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或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实:施单位等《内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决算和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将—审核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量清?单或决算书; 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4.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物业管理部门核实】所,有材:料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九【)专项维修资金实】。际使用?与申报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具体额度和情】形由: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的结果应载入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项】目内:容的合理性需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委托《维修单位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等工程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四条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核对后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实行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